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322刑初809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基本情况被告人孙某,男,1993年1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郯城县,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9301150011,汉族,中专文化,居民,住郯城县古城路惠民小区3号楼4单元201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起诉书文号郯检一部刑诉﹝2019﹞344号
指控事实2019年11月26日19时56分许,被告人孙某驾驶鲁Q×××××号小型轿车沿郯城县沭郯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泉东村宝源石化加油站门口时,与对行陈小迪驾驶苏H×××××(苏H×××××)号重型半挂牵引货车发生碰撞,致孙某受伤,车辆损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孙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5mg/100ml,构成醉酒驾驶。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被告人孙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意见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孙某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被告人孙某应到郯城县司法局郯城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