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01破3号之二
申请人:重庆诚言运输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8月25日,重庆诚言运输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债务人重庆诚言运输有限公司无实质性财产,与债务人重庆康鼎电子有限公司、重庆桦泉商贸有限公司、重庆俊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鸿凯药用胶囊有限公司、重庆鸿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瑞迪胶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鸿凯系企业)系高度关联企业,应合并破产清算,保留债务人重庆康鼎电子有限公司、重庆鸿凯药用胶囊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请求本院终结债务人重庆诚言运输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重庆诚言运输有限公司管理人有关情况报告,债务人重庆诚言运输有限公司无实质性财产,因重庆鸿凯系企业七家公司系高度关联企业,人格高度混同,本院于2020年9月7日裁定重庆鸿凯系企业七家公司合并破产清算,债务人重庆诚言运输有限公司应纳入债务人重庆康鼎电子有限公司、重庆鸿凯药用胶囊有限公司一并破产清算。现重庆诚言运输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重庆诚言运输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