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821民破1-18号
申请人:慈利县白龙煤矿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肖宏林,组长。
本院受理的慈利县白龙煤矿破产一案,本院已于2017年6月16日以(2016)湘0821民破1-17号《民事裁定书》,确认了慈利县白龙煤矿破产管理人提交的《慈利县白龙煤矿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现申请人因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提请本院终结慈利县白龙煤矿的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慈利县白龙煤矿破产管理人已经对慈利县白龙煤矿的破产财产依法清算完毕,破产程序应予终结;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分配的债权不再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终结慈利县白龙煤矿的破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