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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县泰宏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王汉林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文号:
(2019)湘0821民特157号
受理法院: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19-12-05
案例内容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821民特157号

申请人:慈利县泰宏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鲤鱼桥居委会**。

代表人:陈蛟,系该管理人负责人。

申请人:王汉林,男,198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慈利县。

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慈利县泰宏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与王汉林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于2019年12月3日经慈利县零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慈利县泰宏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对王汉林于2015年12月14日交纳的按揭贷款购车保证金2500元,按其现有在各银行保证金存款的总金额1614519.21元,扣除慈利县泰宏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按规定收取的费用144000元后,剩余金额1470519.21元,对各交纳保证金客户以所交保证金数额按比例进行平均分配,故慈利县泰宏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按交纳金额59%的比例给王汉林退还购车按揭贷款保证金1470元。

二、慈利县泰宏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下欠申请人王汉林的41%保证金1030元,由慈利县泰宏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在慈利县泰宏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代为申报并列入破产债权,依法进行破产分配,最终未得到清偿的部分,不再清偿。

三、上述第一款项支付给:

户名:王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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