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821民特266号
申请人:慈利县泰宏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鲤鱼桥居委会**。
代表人:陈蛟,系该管理人负责人。
申请人:满晓林,女,198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慈利县。
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满晓林、慈利县泰宏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关于请求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返还购车按揭贷款保证金,于2019年12月6日经慈利县零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慈利县泰宏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对满晓林于2015年2月9日交纳的按揭贷款购车保证金6000元,按其现有在各银行保证金存款的总金额1614519.21元,扣除慈利县泰宏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按规定收取的费用144000元后,剩余金额1470519.21元,对各交纳保证金客户以所交保证金数额按比例进行平均分配。故慈利县泰宏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按交纳金额59%的比例给满晓林退还购车按揭贷款保证金3540元。
二、慈利县泰宏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下欠申请人满晓林的41%保证金2460元,由慈利县泰宏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在慈利县泰宏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代为申报并列入破产债权,依法进行破产分配,最终未得到清偿的部分,不再清偿。
三、上述第一款项支付给:
户名:满晓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