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821民特270号
申请人:慈利县泰宏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鲤鱼桥居委会**。
代表人:陈蛟,系该管理人负责人。
申请人:包必杏,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
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包必杏、慈利县泰宏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关于请求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返还购车按揭贷款保证金,于2019年12月6日经慈利县零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慈利县泰宏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对包必杏于2015年1月8日交纳的按揭贷款购车保证金4250元,按其现有在各银行保证金存款的总金额1614519.21元,扣除慈利县泰宏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按规定收取的费用144000元后,剩余金额1470519.21元,对各交纳保证金客户以所交保证金数额按比例进行平均分配。故慈利县泰宏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按交纳金额59%的比例给包必杏退还购车按揭贷款保证金2507.5元。
二、慈利县泰宏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下欠申请人包必杏的41%保证金1742.5元,由慈利县泰宏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在慈利县泰宏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代为申报并列入破产债权,依法进行破产分配,最终未得到清偿的部分,不再清偿。
三、上述第一款项支付给:
户名:包必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