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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文号:
(2021)苏0804破39号
受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2-02-11
案例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破39号

2021年9月30日,本院裁定受理淮安奔盛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本院查明: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淮安奔盛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债权人经审查确认债权数额合计45503057.1元。淮安奔盛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未接管到淮安奔盛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任何资产。2021年11月30日,淮安奔盛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申请宣告淮安奔盛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债务人淮安奔盛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无财产可供分配,符合破产宣告及终结破产程序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淮安奔盛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淮安奔盛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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