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破4号之一
经唐牛同意,2021年3月22日,本院对(2015)淮执字第3831号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2021年4月8日,本院裁定受理淮安市红瑞包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本院查明,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核,淮安市红瑞包装有限公司已经审查确认债权合计人民币74584元。淮安市红瑞包装有限公司管理人未接管到淮安市红瑞包装有限公司任何资产。2021年8月3日,淮安市红瑞包装有限公司管理人以淮安市红瑞包装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宣告淮安市红瑞包装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淮安市红瑞包装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符合破产宣告以及终结破产程序的条件。淮安市红瑞包装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裁定如下:
一、宣告淮安市红瑞包装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淮安市红瑞包装有限公司破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