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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文号:
(2021)苏0804破53号
受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2-06-01
案例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破53号

经郑立志同意,2021年11月19日,本院对(2021)苏0804执1784号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2021年11月23日,本院裁定受理淮安市汇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本院查明,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核,淮安市汇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审查确认债权合计人民币15117.5元。淮安市汇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未接管到淮安市汇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任何资产。2022年3月16日,淮安市汇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以淮安市汇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向本院申请宣告淮安市汇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淮安市汇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符合破产宣告以及终结破产程序的条件。淮安市汇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裁定如下:

一、宣告淮安市汇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淮安市汇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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