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2破9号之四
申请人:贵州正华矿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林涛。
2021年10月20日,贵州正华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华公司”)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以“《贵州正华矿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经贵州正华矿业有限公司第二次、第三次债权人会议进行分组投票表决后,各组表决通过”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批准重整计划。
本院查明: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裁定受理正华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六盘水安信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正华公司破产管理人。2020年10月16日,本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2021年1月15日。后因管理人要向正华公司原股东费仁良核实债权债务情况,费仁良在服刑期间因受新冠疫情影响而不能进行核实,因费仁良将于2020年11月4日才被假释,管理人遂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交《关于延期提交贵州正华矿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计划的申请》,再次申请延期三个月提交贵州正华矿业有限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本院经研究同意贵管理人至2021年4月15前提交贵州正华矿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2021年4月15日,管理人向本院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之后,正华公司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最终抵押权人组、职工债权组、税收债权组、小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本院认为,正华公司管理人在管理财产期间,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正华公司第二次、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进行表决,最终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正华公司管理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程序上,正华公司管理人在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依法履行了通知义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合法,各表决组通过情况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标准。因《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正华公司组织了出资人表决并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经审查,管理人提请本院批准的《贵州正华矿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内容完备且符合法律程序。综上,正华公司管理人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正华公司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贵州正华矿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