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破12号
申请人:贵州智恒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代表人:陈照强,贵州智恒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裁定受理贵州智恒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恒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陈照强担任破产清算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2021年12月16日,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以智恒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无财产可供分配、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为由,请求本院裁定宣告智恒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智恒公司于2016年1月5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赵振坚,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股东为赵振坚、刘艳根,持股比例分别为90%和10%,公司注册地址为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经济开发区(红桥新区)石桥仓储物流园**,生产经营范围为进出口贸易;研发产品、数码产品、电子产品、通讯产品、周边配件、屏、充电器、耳机、数据线、喇叭听筒、辅料、天线、马达、咪头的生产及销售等。本案受理后,管理人通过电话、邮件、通知到指定场所接受调查询问等方式向智恒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告知提交相关资料配合清算及相应法律责任,但因智恒公司租赁的生产经营产所被业主方强行拆卸并清空搬离,导致智恒公司财务账册、重要文件及公司财产等均已灭失,管理人未能对上述财务账册、重要文件及公司财产进行接管。经管理人调查,智恒公司无验资报告等出资证明,认定智恒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管理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已向出资义务人发出催缴通知。在本案破产程序中,经管理人核查无异议的债权为税款债权1笔,债权金额为人民币16242028.11元;普通债权1笔,债权金额为人民币45421元;职工债权1笔,债权金额为人民币12000元。未发生共益债务。相关当事人未提出和解或重整申请。
本院认为,智恒公司财务账册、重要文件、公司财产等均已灭失,管理人未能接管该公司任何资料,无法对其进行清算。依据管理人对智恒公司现有负债的调查结果,可以认定智恒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无财产可供分配、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符合法定破产条件。管理人提请本院宣告智恒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