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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君与大荔东府医院破产管理人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号:
(2019)陕0523民初542号
受理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19-06-05
案例内容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陕0523民初542号

原告:段君,女,198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西安市未央区,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根权,男,198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西安市未央区,系原告之弟。

被告:大荔县东府医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府医疗),住所

诉讼代表人:大荔县东府医疗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东府医疗管理人),负责人:赵佳。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巧莉,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段君与被告东府医疗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段君及诉讼代理人段根权、被告东府医疗诉讼代理人雷巧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破产管理人负责人赵佳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段君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债权数额为5132890元,其中本金2923960元,利息2208930元。2、确认2923960元为优先债权支付工程款。事实与理由:2014年6月24日原、被告签订大荔县东府医院消防工程合同,原告履行工程义务将工程完工,2015年12月1日双方进行清算,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3703960元,2016年5月18日被告在原告催要下,将其陕AXXXX号奥迪小轿车抵偿给原告68万元,给付现金10万元,共计78万元。后被告再未支付欠款。被告进入破产程序后,原告申报债权但管理人没有确认。

被告东府医疗辩称,原告所干工程并未验收,主张数额不予认可,后期渭北医院完善消防设施花费百余万元,原告请求的数额不应支付。原告请求优先受偿已超过权利主张期限的六个月,应驳回原告请求。

经审理查明查明事实如下:2014年6月20日海南南盾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福建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大荔东府医院项目部签订消防工程协议,工程内容包含东府医院服务综合楼、住院门诊综合楼的所有火灾报警、喷淋、消火栓等消防系统工程;该工程依照设计图纸、变更设计及相关部门提出的施工要求进行施工,价格为每平方米70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或者9月15日支付结算造价款95%,留5%作为质保金满12个月无质量问题一次性退还。2015年1月23日原告以海南南盾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名义与大荔县东府医院、福建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达成消防工程补充协议(并未加盖海南南盾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印章),东府医院消防安装工程计算总面积以房产证为准36228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70元,由福建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大荔东府医院项目部已付49.2万元,剩余工程由大荔东府医院代付;福建土木西安分公司向海南南盾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另补装修配合费15万元整加至总工程款由东府医院代付。2014年10月1日大荔东府医院与原告签订室外管网施工合同,范围外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淋系统、雨水系统、污水系统、给水系统管道安装工程,工程一次性包死价贰拾肆万元。2015年2月27日原告与大荔东府医院签订安装承包合同,工程内容东府医院服务综合楼、住院门诊综合楼的防火门安装,防排烟系统安装、门诊综合楼防火卷帘门安装;承包范围:包工、包料、包安装、包调试、保质量、包验收(不包报验费);工程为一次性包死价贰佰万元。2014年10月28日原告为被告购买火灾报警系统设备报价97410元。2014年12月3日大荔东府医院门诊综合楼进行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后作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015年5月20日原告将工程设施进行移交。

2015年12月1日原、被告对东府医院消防工程进行结算:1、消防水、电计算253.596万元;2、防火门、防排烟200万元;3、室外给水管网24万元;4、消防报验、检测费、装修材料35万元5、东府医院委托原告采购消防联动主机一套9万元;6、配合装修施工费用15万元;7、工程变更签证费用3万元;8、消防工程共计费用539.596万元;9、已付款204.2万元;10、欠工程款335.396万元;11、违约金总工程价款×违约金3%;12、违约时间2015年2月至2015年12月共计11月;13、11个月违约金110.68万元;14、东府医院共欠段君工程款第10项+11项=446.08万元;15、东府医院侯文阳法人承诺2016年元月30日前付清全部欠款;16、特别约定2016年元月30日前东府医院如不能付清全部欠款,违约金按6%计算至付清为止。后现金给付10万元,2016年5月18日被告用车辆抵偿债务68万元。

另查明,2017年7月14日原告就本案曾向本院提起诉讼后撤诉。2017年11月 9日大荔东府医疗有限公司与大荔东府医院裁定合并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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