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523破1号
申请人:大荔县药材公司,住所地大荔县,组织机构代码:745044****。
法定代表人:黄立民,系该公司经理。
2019年2月20日,申请人大荔县药材公司(以下简称药材公司)以经营困难,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9年3月8日作出(2019)陕0523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大荔县药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申请人大荔县药材公司住所地大荔县,组织机构代码:745044****。该企业成立于1951年,注册资本230万元,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主要经营范围为:医药、药材、器械等。由于市场变化及历史债务等诸多因素,药材公司经营逐步萎缩,加之企业人员过剩及负担沉重,致使职工工资和基本养老金等福利无力支付,职工无基本生活来源。截止2017年12月31日,资产合计1955117.39元,其中:固定资产496919.82元,所有者权益15877378.79元,总负债17832496.18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大荔县药材公司作为债务人,以不能清偿到债务为由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主体适格。依据大荔县药材公司提交的财务资料鉴于申请人的实际情况,为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应予准许。同时,本院作为申请人大荔县药材公司住所地所在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