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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文号:
(2020)苏0981破9号之三
受理法院: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2-02-22
案例内容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81破9号之三

2020年12月23日,本院根据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东台华众制衣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担任东台华众制衣有限公司管理人。2021年12月28日,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其编制且经债权人会议核查的《东台华众制衣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表》所列债权裁定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下简称一债会)召开时,管理人将债权核查情况提请债权人会议进行核查。2021年12月10日,管理人根据一债会已经认定的债权,以及会议后补充申报、变更申报情况,制定了债权表,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核查。无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异议或诉讼。截止报告日,经核查,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中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管理人共审核确认债权9笔,确认金额4831326.11元,其中社保债权797410.62元为第一顺位清偿,其他社保费用1500483.15元、税收债权122840.34元为第二顺位清偿,普通债权2410592元为第三顺位清偿。另,职工债权233591.37元。管理人根据上述债权认定情况,最终编制了《东台华众制衣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表》。

本院认为:东台华众制衣有限公司管理人所编制的《东台华众制衣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表》中所列债权已经债权人会议核查,无债务人、债权人对该债权表所列10户债权人(含职工债权1户)的债权提出异议。管理人关于确认《东台华众制衣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表》所列债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东台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等10户债权人的债权(详见无异议债权表)。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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