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1破7号之二
2021年6月4日,本院根据李宏林的申请,裁定受理东台市龙信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锐智律师事务所担任东台市龙信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2021年10月8日,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其编制且经债权人会议核查的《东台市龙信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表》所列债权裁定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东台市龙信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称,截止债权申报最后日期2021年7月15日,共有5位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金额为2609593.60元,经管理人审核共认定4位债权人,认定债权金额2408115.26元,不予认定金额201478.34元。管理人将上述债权审核结果,制作了债权表,于2021年7月20日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下简称一债会)核查。一债会全体与会债权人对管理人提交的债权表进行了核查。会后,无债权人、债务人提出异议。一债会后未有债权认定的变化,管理人根据提交一债会审核的债权表,最终编制了《东台市龙信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表》。
本院认为:东台市龙信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所编制的《东台市龙信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表》中所列债权已经债权人会议核查,无债务人、债权人对该债权表所列4位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管理人关于确认《东台市龙信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表》所列债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国家税务总局东台市税务局等4位债权人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