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破申20号
申请人:青岛大酒店,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5757498。
法定代表人:管建光,经理。
委托代理人:荆海光,青岛市清算事务所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彦超,青岛市清算事务所工作人员。
2021年10月8日,申请人青岛大酒店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青岛大酒店系全民所有制企业,1986年1月25日在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现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持股100%。注册资本1550万元,主要经营范围:国内商业;会议接待。
申请人青岛大酒店称,自2006年以来,受经营场所拆迁影响,企业全面停止经营,无在岗人员。经审计,截至2020年12月31日,申请人账面资产总计214.64万元,负债总计2,194.79万元,账面净资产-1,980.15万元,资产负债率高达1022.54%,已严重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