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破申23号
申请人:青岛天泰实业发展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台湛路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MA93RMM54K。
法定代表人:崔晓非。
委托代理人:荆海光,青岛市清算事务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孙震,青岛市清算事务所工作人员。
2021年10月,青岛天泰实业发展公司以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青岛天泰实业发展公司系1980年9月10日在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原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注册资本680万元。经营范围为:拉链、鞋眼、鞋钎、裤钩、皮带扣制造。申请人自上世纪90年代已停业,2003年执行青政办发(2000)45号文件进行了关闭,属三无企业。现为吊销状态。根据青辰和专审字(2012)1022号审计报告,截止2012年6月30日,申请人账面资产总计3598.25万元,负债总计4495.13万元,净资产-896.88万元,资产负债率125%。
本院认为,申请人青岛天泰实业发展公司是由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注册登记成立,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申请人系已经停产多年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审计,申请人账面资产总计3598.25万元,负债总计4495.13万元,净资产-896.88万元,资产负债率125%。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青岛天泰实业发展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解鲁
审判员胡金鳌
审判员温燕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徐慧
书记员刘欣瑜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