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破申22号
申请人:青岛广益化工厂,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滨海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588397F。
法定代表人:范鲁江,厂长。
委托代理人:曲岩峰,男,1970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刘昌亮,男,1989年8月21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系该公司职工。
2021年10月,青岛广益化工厂以亏损多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青岛广益化工厂系1995年1月10日在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原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注册资金1270万元。经营范围为: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品)的加工制造。因经营不善,1997年10月经青岛市企业改革与组织结构调整领导小组批复实行停产整顿。截至2021年7月末,申请人无营业收入,名下无经营性财产,扣除有账无物的资产后,申请人账面资产总额1184万元、负债总额7537万元,净资产-6353万元,资产负债率636%。
本院认为,申请人青岛广益化工厂是由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注册登记成立,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申请人系已经停产多年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账面资产总额1184万元、负债总额7537万元,净资产-6353万元,资产负债率636%。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青岛广益化工厂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解鲁
审判员胡金鳌
审判员温燕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徐慧
书记员刘欣瑜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