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24破7号
申请人:李学富管理人。
2021年11月8日,李学富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债务人李学富未完全配合管理人工作,也未提供还款计划,请求本院终结李学富个人债务清理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债务人未完全配合管理人工作,也未提供还款计划,不符合“诚信而不幸”的个人债务清理条件,李学富管理人申请终结个人债务清理程序符合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