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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雪萍申请破产清算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文号:
(2021)浙1024破申11号
受理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1-11-27
案例内容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24破申11号

申请人:李雪萍,女,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

2021年8月9日,申请人李雪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个人债务清理。

本院查明,李雪萍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共有5件案件,涉执行标的539106.64元,均未履行。根据申请人申报的情况,截止2021年8月4日,申请人的财产总额为12629.07元(公积金),债务为862698.78元,年收入为26000元。申请人李雪萍已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建议执行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雪萍已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李雪萍的个人债务清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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