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24破37号
申请人:陈益扬管理人。
2021年12月8日,陈益扬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管理人通过各种已知联系方式均无法与陈益扬本人取得联系,经管理人发布公告后,债务人仍未联系管理人,债务人不符合“诚信而不幸”的个人债务清理条件,请求本院终结陈益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债务人陈益扬不符合“诚信而不幸”的个人债务清理条件,陈益扬管理人申请终结个人债务清理程序符合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