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1破7号
本院在执行涉及被执行人为新沂市七星电子电源有限公司的10案件中,因新沂市七星电子电源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债权人新沂万信担保有限公司同意,本院执行局将上述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1年6月30日,本院裁定受理新沂万信担保有限公司对新沂市七星电子电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江苏众耕律师事务所担任新沂市七星电子电源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院查明:新沂市七星电子电源有限公司于2006年9月27日设立,公司注册资本1200万元,股东为黄帅、杨某,分别出资720万元、48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黄帅,住所地新沂市,经营范围为蓄电池、电子极板制造销售等等。至移送破产审查之日,涉被执行人为七星电子公司的案件共10件,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2822.1671万元,执行到位1412.8万元。因新沂市七星电子电源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裁定终结上述案件的执行程序,并移送破产审查。经管理人调查,新沂市七星电子电源有限公司无财务账册,无法进行清算,且无任何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管理人遂于2021年11月19日申请本院宣告新沂市七星电子电源有限公司破产并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新沂市七星电子电源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无财务账册,无法进行清算,现有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符合宣告破产及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新沂市七星电子电源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新沂市七星电子电源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自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发现破产人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债权人可以请求本院依法追加分配,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