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1破2号
本院在执行涉及被执行人为新沂市和利时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4件案件中,因新沂市和利时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新沂市和利时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同意,本院执行局将上述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1年4月30日,本院裁定受理新沂市和利时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担任新沂市和利时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院查明:新沂市和利时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19日设立,住所地为新沂市经济开发区,该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股东为杭华、马某某,分别认缴出资85万元、65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杭华,经营范围为塑料包装材料、纸质包装材料加工、销售。至移送破产审查之日,涉被执行人为新沂市和利时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案件共4件,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9997242.48元,执行到位标的额为7677980.65元。因新沂市和利时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裁定终结上述案件的执行程序,并移送破产审查。经管理人调查,新沂市和利时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现无可分配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管理人遂于2021年11月24日申请本院宣告新沂市和利时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破产并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新沂市和利时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现无可分配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符合宣告破产及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新沂市和利时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新沂市和利时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自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发现破产人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债权人可以请求本院依法追加分配,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