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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雄、无锡百润置业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文号:
(2022)苏02民辖终104号
受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2-04-06
案例内容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民辖终1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雄,男,1981年9月2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城南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百润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91974505N,住无锡市滨湖区西园里393号201室。

上诉人陈雄因与被上诉人无锡百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润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22)苏0211民初6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百润公司诉称,1.判令陈雄立即返还盐城市上冈镇的上冈世纪新城小区房屋并恢复原状;2.判令陈雄支付占有使用费(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平均每户3000元/月计算占有费用);3.本案诉讼费用由陈雄承担。事实和理由:陈雄非法占有盐城市上冈镇的上冈世纪新城小区,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使用。百润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经一审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并指定无锡东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无锡百润置业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管理人为破产程序顺利进行,与陈雄发函要求限期返还上述9套房屋,但陈雄未予理涉。上述9套房屋属于百润公司资产,陈雄的行为属于非法占有行为,应予返还并恢复原状。故诉至法院,诉请如前。

原审被告陈雄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案涉房产的购房协议由陈雄与无锡百润置业有限公司上冈分公司签订,合同签订地、履行地、房产所在地均在盐城市建湖县××镇,故本案应由盐城市建湖县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2020年8月13日,一审法院裁定受理了百润公司破产清算案。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应由该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陈雄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陈雄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仅针对百润公司为被告的案件,当百润公司为原告时,按民诉法规定应由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受理。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百润公司二审未作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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