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0)苏02破12号
2020年9月27日,本院根据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的申请,裁定受理无锡市腾鑫建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随机摇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指定无锡文德智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无锡市腾鑫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