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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下花园电石厂破产清算组、河北尚硅光伏材料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文号:
(2020)冀07民特51号
受理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1-03-25
案例内容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民特51号

申请人:张家口市下花园电石厂破产清算组,住所地张家口市下花园区民生路12号。

诉讼代表人:朱永康,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宏,海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尚硅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冯永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

申请人张家口市下花园电石厂破产清算组与被申请人河北尚硅光伏材料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效力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张家口市下花园电石厂破产清算组向本院申请请求:一、要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多晶硅生产项目租赁合作协议书》仲裁条款无效;二、申请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6月2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下花园分公司签订了《多晶硅生产项目租赁合作协议书》。合同约定,下花园分公司利用张家口市下花园电石厂院内12500KVA(2#炉)矿热炉生产3000吨冶金法太阳能级多晶硅。该合同第十条约定,“如果执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将租赁物交付被申请人使用,被申请人于2009年9月17日交纳了50%的租金22.50万元。2011年1月26日支付了10万元,剩余租金未付清。2019年2月25日,下花园电石厂破产终结。截至2019年2月1日,被申请人尚欠租金3987500元,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经多次协商未果。

申请人认为,根据《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该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属于约定不明确,该仲裁协议无效。鉴于下花园分公司已于2016年7月5日注销的事实,依据《公司法》第14条的规定,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被申请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提起本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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