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7执协6号
申请执行人闫子,男,196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
被执行人张家口市物资贸易中心破产管理人,住所地张家口市桥**陵园路政府办公楼。
负责人刘峰,组长。
被执行人张家口市瑞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建设东街**。
法定代表人张登河,总经理。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桥东法院)在执行闫子与张家口市瑞基商贸有限公司、张家口市物资贸易中心破产管理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桥东法院以该案涉及政府及工作部门,执行不便,报请本院将该案指定执行。经审查,桥东法院报请本院将该案指定执行的事实存在,为便于案件的公平公正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