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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子、张家口市物资贸易中心破产管理人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文号:
(2019)冀07执协6号
受理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19-05-21
案例内容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7执协6号

申请执行人闫子,男,196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

被执行人张家口市物资贸易中心破产管理人,住所地张家口市桥**陵园路政府办公楼。

负责人刘峰,组长。

被执行人张家口市瑞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建设东街**。

法定代表人张登河,总经理。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桥东法院)在执行闫子与张家口市瑞基商贸有限公司、张家口市物资贸易中心破产管理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桥东法院以该案涉及政府及工作部门,执行不便,报请本院将该案指定执行。经审查,桥东法院报请本院将该案指定执行的事实存在,为便于案件的公平公正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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