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381执异247号
案外人:叶某,女,汉族,1978年4月13日出生,住瑞安市。
案外人:张仕炉,男,汉族,1951年9月7日出生,住瑞安市。
案外人:虞雯乐,女,汉族,2000年8月21日出生,住瑞安市。
案外人:虞某,男,汉族,2008年4月30日出生,住瑞安市。
法定代理人:叶某,系虞某之母。
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宏旭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锦湖街道进星村三期工业园区Cll幢,组织机构代码568187525。
被执行人:虞建敏,男,汉族,1977年1月6日出生,住瑞安市。
被执行人郭一良,男,汉族,1971年4月2日出生,住瑞安市。
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宏旭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虞建敏、郭一良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0月2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虞建敏在瑞安市××街道××村的返回地指标、指标回购款等权益,又于2020年9月25日对登记在被执行人虞建敏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的房产予以查封。现四案外人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四案外人述称: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宏旭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虞建敏、郭一良对外追收债权纠纷申请强制执行一案已由法院受理,执行案号为(2020)浙0381执5216号。该案立案后,法院对虞建敏名下的财产采取了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其中查封了登记在虞建敏名下的位于瑞安市的房产,后又冻结了登记在虞建敏名下在瑞安市××街道××村的返回地指标、分红、孳息及其他一切收益。因上述被采取执行措施的财产均涉及到四案外人的权益,故四案外人特提出本申请,具体理由如下:2012年,因××村安置原因,虞建敏户获得了总计398.93平方米的面积指标,具体构成为:户头分配208.9平方米、户主虞建敏分配34.88平方米、户内成员叶某(妻子)分配34.88平方米、户内成员虞雯乐(女儿〉分配27.88平方米、户内成员虞某(儿子)分配22.63平方米、户内成员叶国英(母亲)分配34.88平方米、户内成员张仕炉(继父)分配34.88平方米。根据该分配指标,虞建敏户获得三套房,且均登记于户主虞建敏名下,其中两套经全体家庭成员同意早已变卖,仅剩一套用于家庭居住使用,即为本案中的执行房产。故该房产系虞建敏户家庭成员的共同家庭财产,并非虞建敏个人所有的财产,虞建敏仅是根据当地安置政策代表整个家庭持有该房产,在未对该房产进行析产之前,法院对该房产的执行侵害了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另外,基于××村安置的相同原因,虞建敏户享有对瑞安市××街道××村的返回地指标、分红、孳息及其他收益,其中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分配资金总额为554800元,权益均登记于户主虞建敏名下,具体明细如下:户主虞建敏50000元、户内成员叶某50000元、户内成员虞雯乐50000元、户内成员虞某354800元(含户头31万)、户内成员张仕炉50000元。法院对虞建敏名下的××村分红全部冻结,其中就包括了其他家庭成员的分配资金,该执行行为侵害了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案外人认为法院在(2020)浙0381执5216号案件中采取执行措施时,所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中有涉及案外人权益的部分,法院并未将其中案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部分予以区分辨别,侵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1、停止对瑞安市××街道××室房屋的执行;2、停止对案外人享有的瑞安市××街道××村的返回地指标、分红、孳息及其他一切收益的执行。提供的证据有:瑞安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瑞安市安置用地最终名单审查备案表、拆迁安置面积分配表、户口本、结婚证、《××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资金分配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