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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洪林与瑞安市永明电工合金厂破产管理人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号:
(2020)浙0381民初9611号
受理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1-03-12
案例内容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381民初9611号

原告:徐洪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建渊,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步云,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永明电工合金厂破产管理人。

诉讼代表人:张瑞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永华,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起羽,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洪林与被告瑞安市永明电工合金厂破产管理人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建渊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项起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拍卖保证金4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系瑞安市永明电工合金厂的破产管理人。2020年6月15日,原告通过淘宝司法拍卖网搜索到瑞安市永明电工合金厂(以下简称永明厂)厂房拍卖事宜,于当日以个人名义报名竞拍,并通过支付宝支付拍卖保证金42万元。后原告于6月20日11时左右竞拍成功,拍品厂房最终成交价为412万元,拍卖成功后,保证金自动转入管理人设立的破产专用账户。随即原告联系被告办理尾款支付及过厂房户事宜,被告告知原告厂房无法完成过户,并告知原告勿支付尾款,原因是根据《瑞安市人民政府、瑞安市人民法院联席会议纪要》[2018]131号第三款规定:不动产(工业)的司法拍卖只能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参与。原告经多方查询,并向塘下镇政府咨询,方知晓《瑞安市人民政府、瑞安市人民法院联席会议纪要》[2018]131号、《瑞安市工业项目用地公开出让准入条件设置和批后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瑞政发[2017]79号)两份文件的具体内容。后原告要求被告退回保证金42万元,被告告知因权限问题,无法主动向原告返还,并告知原告通过诉讼途径予以解决,且该厂房已重新挂牌并将于2020年9月4日10时进行拍卖。原告虽然以本人的身份竞拍厂房,但是原告注册瑞安市洪飞五金厂个体工商户。综上所述,因《竞买公告》、《拍卖须知》中未对竞拍人的资格做特别提示,导致原告竞拍后,却无法成功办理厂房过户手续,原告的竞拍目的无法达成,故诉至法院。

被告瑞安市永明电工合金厂破产管理人辩称,瑞安市永明电工合金厂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由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于2019年2月19日向瑞安市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瑞安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4日作出(2019)浙0381破申14号裁定书,裁定受理瑞安市永明电工合金厂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为破产清算管理人。管理人依法进行破产清算,依法处置破产财产,于2020年6月19日至同年6月20日,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瑞安市永明电工合金厂的破产财产位于瑞安市××镇××花园工业区××排路××号厂房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根据拍卖涉案厂房的《竞买公告》及《拍卖须知》,买受人在拍卖成交后,应将拍卖余款在2019年7月21日前支付给破产管理人,逾期不支付拍卖余款的,视为悔拍,买受人前期缴纳保证金不予退还。被答辩人参与网络竞拍,并进行报名缴纳42万元的保证金。涉案厂房于2020年6月19日10时准时开始第一次竞拍,共计出价24次,于2020年6月20日10:32:55最终由竞买号R5394的被答辩人以412万元的最高价胜出竞买得。但到时后,被答辩人没有按时支付拍卖款。被告从未跟被答辩人说不要支付尾款,是被答辩人自己放弃。根据原告所说,其以个体工商户的资格询问过破产管理人的团队,即使有询问过,假设个体工商户可以参加竞拍,参加竞拍的也应该是以个体工商户名义进行竞拍而非原告个人。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之间还是有一定区别的。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竞拍须知》、《竞买公告》,拟证明原告按《竞拍须知》和《竞买公告》的规定进行拍卖而《竞拍须知》、《竞买公告》中未对竞拍人资格条件作特别提示;3、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交易明细,拟证明原告按《竞拍须知》、《竞买公告》的规定在竞拍前向淘宝系统支付42万元保证金的事实;4、瑞安市洪飞五金厂的工商登记信息,拟证明原告于2020年7月8日经核准登记为个体工商户;5、[2018]131号瑞安市人民政府、瑞安市人民法院联席会议纪要复印件和瑞政发[2017]79号文件,拟证明原告拍得的地块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事实。被告举证如下:6、(2019)浙0381破申14号裁定书,(2019)浙0381破46号决定书,拟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7、永民厂厂房淘宝拍卖网页(2020年6月20日),拟证明管理人对重要的拍卖事项都进行了显著标识的事实;8、2020年6月20日厂房拍卖报告,拟证明该厂房于2020年6月20日以412万元价格成交,但原告未缴纳余款的事实;9、2020年9月5日拍卖报告,拟证明该厂房于2020年9月5日以337万元价格成交的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质证如下:证据1的“三性”无异议;证据2的“三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被告方从未告知原告个体工商户可以参加竞拍,并且证据2《竞买公告》第四条已经说明是瑞安辖区内的企业,已经明确是企业,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竞买公告》第十六条中涉及原告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拍卖款,被告从未向原告说明不要交纳拍卖品的余款;对证据3的“三性”无异议;对证据4的“三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证据5的“三性”无异议。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质证如下:对证据6的“三性”无异议;对证据7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被告管理人所说的“对重要的拍卖事项都进行了显著的标识”,不管标识怎么样,对拍卖公告第四条中明确讲到竞买人的资格要以[2018]131号会议纪要的要求,但是纪要和文件的内容没有进行公示。根据文件,已经明确竞买人是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而被告在拍卖须知中只说瑞安辖区范围内的企业,原告认为是包含了个体工商户的范围,故被告关于竞买人资格的告知是不明确的;证据8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和证明对象有异议。被告要证明原告在竞拍成功之后没有交清余款,原告多次找过被告要交余款,但是被告说原告交了款也不能过户,案件是林永华律师领衔的团队负责的,在电话中跟原告说明个人的身份不能过户,拍卖后一个星期内原告去了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一位女律师当面跟原告说余款不用交了;证据9的“三性”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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