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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金沙新能源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汪庆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文号:
(2019)湘02执复72号
受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19-12-23
案例内容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2执复72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湖南金沙新能源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考,湖南人和人(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言,湖南人和人(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申请执行人:汪庆岩,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深圳市人,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艳红,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尹生林,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海口市人,原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被执行人:钟林敬,女,197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原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复议申请人湖南金沙新能源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金沙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汪庆岩、被执行人尹生林、钟林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不服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19)湘0211执异25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复议申请人金沙公司破产管理人称:1、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复议人是针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并非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2、被执行人钟林敬系涉案房屋的实际权利人属于认定事实错误;3、对尚未确认该标的房屋的权属的情况下,法院不应对该标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应撤销该评估、拍卖的裁定,维护我公司的合法利益。综上,请求贵院依法撤销(2019)湘0211执异25号执行裁定书或查清事实予以改判。

申请执行人汪庆岩辩称:1、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复议申请人是本案的被执行人,无权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2、从实体上说,涉案房屋是被执行人钟林敬所有,其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办理了房屋销售备案登记,足以证明钟林敬是涉案房屋的实际权利人,复议申请人称涉案房屋是其所有,没有证据证明;3、即便涉案房屋是复议申请人所有,但其是本案的被执行人,法院也有权对其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综上,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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