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湘02执复7号
申请复议人(原申请执行人)株洲市远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滨江花园****。
法定代表人喻绍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省醴陵市大障煤矿破产清算组。(已解散)
申请复议人株洲市远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安公司)不服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16)湘0281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查明,1998年2月23日法院作出(1998)醴经破字第113-1号民事裁定书,宣告醴陵市大障煤矿进入破产还债程序。1998年6月10日,根据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醴陵市支行的申请,法院作出(1998)醴经破字第11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醴陵市支行对大障煤矿位于马恋镇申明村范围的021、032、024三栋房屋,位于大障镇罗夹口村范围的004、021、023、019四栋房屋及大障煤矿区内的2666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设置的抵押权有效;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醴陵市支行对抵押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1998年8月3日,法院作出(1998)醴经破字第113-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醴陵市大障煤矿破产财产,一般债权人债权分配比率为零”。1998年12月30日,法院作出(1998)醴经破字第113-12号民事裁定书,以醴陵市大障煤矿的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为由,裁定,“终结醴陵大障煤矿破产还债程序”。2005年5月27日,中国工商银行醴陵市支行将醴陵市大障煤矿贷款本金126万元及其利息的债权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尔后该债权又多次转让,株洲市远安投资有限公司(前身为株洲市远安置业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8日受让该债权。此后,株洲市远安投资有限公司多次找有关部门要求解决未果。2015年8月18日,株洲市远安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法院立案后于2015年11月7日作出(2015)醴法执字第1168号执行裁定书,驳回株洲市远安投资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执行法院认为,株洲市远安投资有限公司于2008年受让中国工商银行醴陵市支行的债权,其债务人系原醴陵市大障煤矿。该矿已宣告破产,其财产已于1998年12月分配完毕,且终结了破产还债程序,所以该企业法人已不存在。株洲市远安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申请执行立案,其一,没有明确的被执行人;其二,权利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执行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况且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法院(2015)醴法执字第1168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人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其要求撤销(2015)醴法执字第1168号执行裁定书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株洲市远安投资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
申请复议人远安公司称,中国工商银行醴陵市支行根据醴陵市人民法院做出的二个裁定,将该资产剥离到中国财政部下属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该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9)执他字第1号将财产权和债权公开拍卖,并注明所受让的资产和债权是合法的。申请人依法受让醴陵市大障煤矿拖欠中国工商银行醴陵市支行借款本金126万元,利息250912.24元该笔债权。但因醴陵市人民法院至今未对该抵押物进行处置,致使该抵押权至今未予实现,债权未收回分文。
2004年2月4日起,当地村民杨明其等人擅自占有、使用上述7栋房屋及土地,将原醴陵市大障煤矿的矿产开采许可证变到醴陵市北冲煤矿名下,进行煤矿开采经营活动,十余年来获利数千万元。申请人在合法受让该债权后,多次在《湖南日报》上主张债权,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要求执行,但被醴陵市人民法院拒之门外,不予立案。
2009年5月12日,申请人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醴陵市北冲煤矿停止对抵押物的侵害,醴陵法院至今既不受理,也不答复。
醴陵市人民法院罔顾事实,置(1998)醴经破字第113-7号民事裁定书、(1998)醴经破字第113-12号民事裁定书内容于不顾,妄称“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与法律和事实相悖,也自相矛盾,故醴陵市人民法院所称“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为由,裁定予以驳回执行申请是错误的。请求依法撤销醴陵市人民法院(2016)湘0281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2015)醴法执字第1168号执行裁定书。
申请复议人为支持其主张举证11份新证据:证据1,1998年6月10日,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1998)醴经破字第113-7号民事裁定书,拟证实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醴陵市支行对大障煤矿位于马恋镇申明村范围的021、032、024三栋房屋、位于大障镇罗夹口村范围的004、021、023、019四栋房屋及大障煤矿区内的2666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设置的抵押权有效;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醴陵市支行对抵押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证据2,1998年12月30日,醴陵市人民法院作出(1998)醴经破字第113-12号民事裁定书,拟证明大障煤矿原有资产自裁定确认抵押有效时,即归抵押当事人处理;证据3,株洲市远安投资有限公司对株洲市人大常委会株远安字(2009)第007号的报告,拟证明曾请求督办,纠正法院违法的报告;证据4,株洲市远安投资有限公司对醴陵市委,市政府株远安字(2009)第(008)号报告,拟证明曾请求督办醴陵市大障煤矿破产时遗留问题处理的报告;证据5,最高法院(2009)执他字第1号答复,拟证明关于判决确定的金融不良贷款多次转让,人民法院能否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主体的肯定答复;证据6,株洲市远安投资有限公司株远安函字(2010)第(028)号致醴陵市人民政府蒋市长的函,拟证明反映大障煤矿的问题并请求政府解决;证据7,醴陵人民政府醴政函(2011)24号复函,拟证明醴陵市政府对大障煤矿遗留问题查实的答复;证据8,株洲市远安投资有限公司株远安字(2012)第(021)号致株洲市政法委谢书记的函,拟证明请求市政法委进行督办;证据9,醴陵市国有土地使用权醴国土押许字(1996)第52号抵押许可证,拟证明醴陵市大障煤矿将位于大障镇罗家口村的划拨工业用地、面积26668平米使用权抵押给工商银行醴陵市支行用于贷款;证据10,贷款抵押物清单一份,拟证明房屋、土地的情况抵押;证据11,醴房他字第96083号、96083号房屋他项权证二份,拟证明房屋被抵押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