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罚 款 决 定 书
(2021)粤13司惩6号
被罚款人:余某,男,汉族,1991年10月29日出生,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
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裁定受理惠州市添某电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添某电路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马静涛担任添某电路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管理人经指定后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信息网及《人民法院报》发布公告,告知债务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依法配合人民法院、管理人履行清算义务。管理人于2019年7月30日向债务人添某电路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余某发出《接管通知》,并于2019年8月28日再次向债务人及余某邮寄送达《告知债务人相关义务通知书》及《关于列席债权人会议和移交材料通知书》等文件,并多次以电话、书面方式通知余某配合管理人的清算工作,但余某以其人在外地、工作忙、相关事项均已委托添某电路公司员工张某伟办理等为由拒不配合。管理人从张某伟和惠州广诚会计师事务所处接管了部分财务账册资料及凭证材料,惠州市正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关于对“惠州市添某电路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前财务状况”的审阅意见》称,添某电路公司员工张某伟和李某平证实,添某电路公司设有两套账,即“内账、外账”;添某电路公司所提供账务为“外账”,账面资产不实;内账无法提供,仅能提供一份内账应收、应付余额明细电子档……添某电路公司所提供账务严重不实且核算资料缺失严重,无法实施审计。此后,管理人多次电话督促余某并于2021年7月29日向其发出《关于提供完整、真实财务账册的通知》,限其在收到通知3日内向管理人提交完整、真实的财务账册并告知拒不移交的相关法律责任。2021年7月30日,管理人收到余某出具的《说明》,其以时间久远、财务人员离职、其本人不熟悉相关工作、不清楚文件是否齐全、财务账册资料可能缺失等原因称已无账务账册可向管理人移交。截止至今,管理人仍未接管到添某电路公司真实、完整的账务账册资料,且余某多次以各种理由拒绝配合管理人询问、调查,综上,管理人请求依法对余某予以罚款。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和第十五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及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后,管理人应当及时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债务人或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不予配合的,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规定,添某电路公司经本院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审阅意见,添某电路公司存在内账、外账两套账,其所提供账务严重不实且核算资料缺失严重,无法实施审计。余某作为添某电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本应妥善保管添某电路公司财务账簿、文书等资料,并负有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如实回答询问,积极配合管理人完成添某电路公司财产调查及接管工作等清算义务,但经管理人多次告知、催促,其长期拒不履行义务,并以时间久远、财务人员离职、其本人不熟悉相关工作、不清楚文件是否齐全、财务账册资料可能缺失为由至今既未向管理人移交完整、真实的财务账册资料,也未向管理人提供内账财务人员的联系方式以协助管理人开展调查接管工作,亦未提供能够证明财务账册资料因其它原因缺失的证据,其行为严重阻碍了添某电路公司破产清算工作的推进,性质恶劣,依法应给予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