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罚 款 决 定 书
(2021)粤13司惩5号
被罚款人:黑某某,男,汉族,1979年8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
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裁定受理申请人马某某等8人对被申请人惠州凯珑XX有限公司(下称“凯珑XX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广东百德律师事务所担任凯珑XX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管理人经调查发现:凯珑XX公司已停止经营,因未能查找到凯珑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黑某某、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管理人于2020年7月23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接管通知》,通知凯珑XX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前向管理人移交凯珑XX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020年11月,管理人在凯珑XX公司的工商内档资料中查找到法定代表人黑某某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及住址,并通过电话、短信和邮寄等方式联系黑某某,告知其应配合管理人履行接管义务,但并未收到黑某某的任何回复。管理人于2021年5月24日再次电话通知黑某某要求其配合管理人完成凯珑XX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等接管工作,但黑某某以其不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不了解公司情况为由拒绝配合。此后,黑某某拒不接听管理人电话。截止至今,管理人仅接管到凯珑XX公司经营场所内存放的机器设备及部分文书资料、会计凭证,未接管到凯珑XX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营业执照等印章和证照。
凯珑XX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于2020年8月8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交了凯珑XX公司诉深圳辉烨XX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6诉前调5XX1号】的《撤诉申请书》,该申请书落款处同时加盖了凯珑XX公司的印章和黑某某的私章。为有效接管债务人的印章、证照、财务账册等资料,维护债务人财产安全,确保破产清算案件顺利进行,管理人请求依法对黑某某予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