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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丹东街道桃花源业主委员会、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象山华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文号:
(2018)浙0225行赔初3号
受理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18-08-13
案例内容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

(2018)浙0225行赔初3号

原告象山县丹东街道桃花源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桃花源小区会所业委会办公室。

负责人钱伟阳,男,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潘文勇(特别授权代理),男,浙江素豪(象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莉莉(特别授权代理),女,浙江素豪(象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天安路999号南部商务楼2号楼2一6层。

法定代表人黄秀贵,男,局长。

第三人象山华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环湖路1号3号楼。

诉讼代表人甘有盛,男,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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