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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朝辉申请破产清算其他民事决定书
文号:
(2020)浙0225司惩4号
受理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0-08-04
案例内容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0)浙0225司惩4号

被罚款人:陈朝辉,男,1967年5月6日出生,汉族,象山搏辉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象山县。

本院在审理象山搏辉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搏辉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查明被罚款人陈朝辉系搏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在本院审理搏辉公司破产清算案件期间,未按本院及管理人的通知在指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账薄、文书等资料。本院认为,企业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就丧失了管理权和处分权,企业的财产、证照、印章、账薄及其文书等资料也应当一并向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移交,拒不移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陈朝辉明知搏辉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却仍持有搏辉公司的印章及营业执照等资料,其行为严重妨害了破产案件的审理,已构成妨害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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