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25财保47号
申请人:象山县民信法律服务所,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汇兴路85号。
法定代表人:谢忠明,该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良种,象山县民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象山华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环湖路1号。
法定代表人:吴本军,该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申请人象山县民信法律服务所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象山华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名下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账号为×××)以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账号为×××)的银行存款,保全价值为283万元。担保人宁波宁舟诉讼保全服务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象山县民信法律服务所与被申请人象山华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因涉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符合诉前保全申请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