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清申2号
申请人:上海平板玻璃厂。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康沈路**。
法定代表人:陶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骏卿,上海宇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莉莉,上海宇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平板玻璃厂宁波经营部。住所。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灵桥路**
法定代表人:阮国平,该经营部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