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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中新国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决定书
文号:
(2021)浙02破申17号
受理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1-10-27
案例内容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破申17号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金茂中心**及**。

代表人:黄飞,该分行行长。

被申请人:中新国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会展路**国际会展中心****

法定代表人:江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与中新国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新国贸公司)(2021)浙1002执60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中新国贸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兴业银行申请将中新国贸公司移送破产审查。该院作出(2021)浙1002执60号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将中新国贸公司移送本院破产审查。

本院查明:新国贸公司于2007年9月30日登记设立,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会展路**国际会展中心****000万元,经营范围:实业项目投资;国际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代理报关、报检、报验服务;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电子产品及网络技术开发、转让;项目策划、管理、咨询及相关服务;会展、会议服务;机械设备租赁;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土木工程建筑;工艺美术品、五金交电、日用品、鲜活水产品;家电设备;土产畜产、服装、针纺织品、鞋、化工产品及原料、金属材料及产品、建筑装潢材料、仪表仪器及机械设备、清洁卫生和净化设备、水暖管件、电子计算机及外部设备、制冷设备、空用运载器、玩具、体育用品、木材、半成品木材、家具、钟表、纸及制品、塑胶原料及制品、照明设备及产品、化妆品、工业油脂、音响设备、石油制品、化工产品及原料、燃料油的批发、零售;无船承运业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波,核准登记机关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院认为:兴业银行与中新国贸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兴业银行具有申请中新国贸公司破产清算主体资格。中新国贸公司的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且未清偿,可以认定中新国贸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综上,中新国贸公司已经具备破产原因。本院根据相关规定以随机方式指定中会华(宁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中新国贸公司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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