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破申17号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金茂中心**及**。
代表人:黄飞,该分行行长。
被申请人:中新国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会展路**国际会展中心****
法定代表人:江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与中新国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新国贸公司)(2021)浙1002执60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中新国贸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兴业银行申请将中新国贸公司移送破产审查。该院作出(2021)浙1002执60号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将中新国贸公司移送本院破产审查。
本院查明:新国贸公司于2007年9月30日登记设立,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会展路**国际会展中心****000万元,经营范围:实业项目投资;国际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代理报关、报检、报验服务;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电子产品及网络技术开发、转让;项目策划、管理、咨询及相关服务;会展、会议服务;机械设备租赁;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土木工程建筑;工艺美术品、五金交电、日用品、鲜活水产品;家电设备;土产畜产、服装、针纺织品、鞋、化工产品及原料、金属材料及产品、建筑装潢材料、仪表仪器及机械设备、清洁卫生和净化设备、水暖管件、电子计算机及外部设备、制冷设备、空用运载器、玩具、体育用品、木材、半成品木材、家具、钟表、纸及制品、塑胶原料及制品、照明设备及产品、化妆品、工业油脂、音响设备、石油制品、化工产品及原料、燃料油的批发、零售;无船承运业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波,核准登记机关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院认为:兴业银行与中新国贸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兴业银行具有申请中新国贸公司破产清算主体资格。中新国贸公司的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且未清偿,可以认定中新国贸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综上,中新国贸公司已经具备破产原因。本院根据相关规定以随机方式指定中会华(宁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中新国贸公司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