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执420号
申请执行人: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183号兴业大厦12楼。
负责人:何力,该破产管理人组长。
被执行人:韩小红,住址:乌鲁木齐市
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乌中民三破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