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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吴敏破产清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文号:
(2021)新01执378号
受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1-05-08
案例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执378号

申请执行人: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183号兴业大厦12楼。

负责人:何力,该破产管理人组长。

被执行人:吴敏,女,1976年6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乌中民三破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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