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14执复51号
申请复议人(协助执行义务人):德州市陵城区国土资源局。
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南环路104国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姜清宝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富志,该局职工。
被执行人(破产清算申请人):陵县宝鼎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陵城区糜镇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保明。
诉讼代表人:陵县宝鼎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崔洪章,德州大正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主任。
第三人:德州市陵城区仁和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糜镇张习桥。
法定代表人:付刚,董事长。
申请复议人德州市陵城区国土资源局(简称陵城区国土局)不服陵城区人民法院(简称陵城区法院)(2016)鲁1403执异10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提出复议,请求撤销该裁定,并撤销陵城区法院(2013)陵破字第1-5-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陵城区法院在审理陵县宝鼎纺织有限公司(简称宝鼎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陵城区国土局向陵城区法院提出异议。陵城区法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审查,2016年5月9日裁定驳回了陵城区国土局的异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