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1621民初2492号
原告:吴清华,男,汉族,1975年7月2日生,住址扶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凤岭,男,汉族,1950年10月5日生,住址扶沟县。系吴清华父亲。
被告:扶沟县皮毛工艺厂破产管理人,住址扶沟县粮食局宾馆四楼,注册号4127211100095。
负责人轩倩晔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佐剑破产管理人成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旗破产管理人成员
原告吴清华与被告扶沟县皮毛工艺厂破产管理人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清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凤岭,被告扶沟县皮毛工艺厂破产管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清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在诉讼过程中,诉讼请求变更为,1、要求扶沟县皮毛工艺厂破产管理人接收吴清华垫付款5300元的债权申报。2、要求扶沟县皮毛工艺厂破产管理人支付吴清华为扶沟县皮毛工艺厂支付的运费、发货费、出差费等垫付款5300元。3、案件受理费25元,由扶沟县皮毛工艺厂破产管理人负担。事实及理由:2002年至2005年,吴清华在扶沟皮毛工艺厂负责进出口贸易工作,经常给外商发货、送寄样品、不断出差,由于企业资金紧张,需要自己垫钱,2003年12月30日,吴清华把为企业垫付的票据,经厂长签字后,交给扶沟皮毛工艺厂财务科会计朱彩虹报销,因当时厂里没钱,朱彩虹就将票据收下并给吴清华出具了一份5300元的收据,备注栏内写明“报票款”,朱彩虹签上字,并盖上公章。企业破产后,一直没有给钱。如果厂里财务账上查不到,是其内部管理方面的问题,不能认定我已领到5300元,因为我持有收款收据的原件。类似的情况还有马建设、张西安,他们俩个持有的报票款,也没有票据。他们起诉扶沟县皮毛工艺厂破产管理人后,扶沟县皮毛工艺厂破产管理人均向马建设、张西安支付了报票款。扶沟县皮毛工艺厂应当一视同仁,所以,要求扶沟县皮毛工艺厂破产管理人向我支付报票款5300元。
扶沟县皮毛工艺厂破产管理人辩称:吴清华主张的5300元报票款不属于破产法规定的职工债权。如果吴清华提供的票据是真实的话,只属于普通债权,在破产清算期间,吴清华未申报该项债权。吴清华提供的收据,备注的是报票款,没有相应的垫付票据,也没有时任厂长的签字,与张西安案件涉及的收款收据性质并不相同,且厂里财务帐上也未显示原告诉称的该笔债权。张西安案件中有时任厂长的签字,注明收款收据的性质即为集资款,而吴清华提交的收款收据没有时任厂长的签字,没有相应的票据,不能认定为职工债权。综上,应当驳回吴清华的诉请。
吴清华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扶沟工业经济发展局文件扶工[2005]17号复印件。证明:吴清华是该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之一。
证据2、票号为N007565的收款收据复印件(原件在法院档案室存放)。证明:吴清华为该厂垫付的各项费用5300元。
证据3、扶沟县人民法院(2019)豫1621民初2625号民事判决书。
证据4、扶沟县人民法院(2019)豫1621民初2587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