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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宁燕塑料工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吴忠市自然资源局行政登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文号:
(2020)宁行申72号
受理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0-12-07
案例内容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宁行申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忠市宁燕塑料工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杨某,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代某,宁夏天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1,宁夏天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忠市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马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岳某,吴忠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中心副主任(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韩某,北京市泽元(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审第三人宁夏正豪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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