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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宁行申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忠市宁燕塑料工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杨某,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代某,宁夏天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1,宁夏天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忠市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马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岳某,吴忠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中心副主任(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韩某,北京市泽元(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审第三人宁夏正豪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