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南法行非审字第0010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岸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辅仁路**,机构代码00929628-2。
法定代表人冉启云,局长。
被执行人重庆市第三棉纺织破产清算组、徐永民。
被执行人徐永民,男,汉族,1947年12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民安园**7-5。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岸区房屋管理局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南房拆裁(2014)第017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2014年6月4日,重庆市南岸区房屋管理局作出了南房拆裁(2014)第017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并送达给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拒绝履行法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