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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房屋管理局与重庆第三棉纺织厂破产清算组,徐永民城建行政裁定书
文号:
(2014)南法行非审字第00101号
受理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14-12-26
案例内容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南法行非审字第0010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岸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辅仁路**,机构代码00929628-2。

法定代表人冉启云,局长。

被执行人重庆市第三棉纺织破产清算组、徐永民。

被执行人徐永民,男,汉族,1947年12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民安园**7-5。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岸区房屋管理局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南房拆裁(2014)第017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2014年6月4日,重庆市南岸区房屋管理局作出了南房拆裁(2014)第017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并送达给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拒绝履行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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