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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梦婷与重庆上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受理破产裁定书
文号:
(2019)渝0108破申12号
受理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2-01-20
案例内容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8破申12号

申请人:忽梦婷,女,1982年7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申请人:重庆上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南滨路西段**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0661987776。

法定代表人:赵苑荧。

2019年3月6日,忽梦婷以重庆上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锐商贸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将(2019)渝0108执444号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19年6月11日,本院作出(2019)渝0108执444号移送决定书,决定将(2019)渝0108执444号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查明,2018年4月18日,本院作出(2017)渝0108民初22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上锐商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忽梦婷返还借款50万元;2.驳回忽梦婷的其他诉讼请求。2018年8月30日本院出具证明书,证明前述民事判决书已于2018年7月11日生效。后因上锐商贸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忽梦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上锐商贸公司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忽梦婷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在征询其意见后,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2019)渝0108执44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上锐商贸公司于2013年5月13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金100万元,注册登记地重庆市经开区南滨路西段88号附38号,注册登记机关为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述事实,有本院(2019)渝0108执444号移送决定书、(2017)渝0108民初220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证明、(2019)渝0108执444号执行裁定书以及《关于重庆上锐商贸有限公司“执转破”的情况报告》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申请。上锐商贸公司差欠忽梦婷款项,至今未能清偿。上锐商贸公司未还清该款项,应认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该款项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获得清偿,应认定上锐商贸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该公司至今尚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解决债务方案得到申请人确认或已清偿其债务。综上,因上锐商贸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忽梦婷申请其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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