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豫1324行初44号
原告:河南镇平曲轴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
法定代表人:杨戈坪,任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张富禄,河南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镇平县自然资源局。
地址:河南省镇平县西三里河路8号。
法定代表人:范海川,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邵晓勇,镇平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芮军,河南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孙乾忠,男,汉族,生于1969年12月9日,住河南省镇平县。
原告河南镇平曲轴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诉被告镇平县自然资源局与第三人孙乾忠为不服颁证一案,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向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参加诉讼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河南镇平曲轴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委托代理人张富禄,被告镇平县自然资源局委托代理人邵晓勇、芮军,第三人孙乾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镇平曲轴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诉称:2001年11月,被告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为第三人办理了[2001]第0129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国有土地使用证所载土地系原河南镇平曲轴有限公司用地。被告为第三人颁证的行为显然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1、依法撤销被告为第三人孙乾忠颁发的[2001]第0129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土地变更申请书一份,用以证实第三人向被告申请办证的情况。
2、土地变更审批表一份,用以证实被告给第三人批准用地的情况。
被告镇平县自然资源局辩称:1、颁证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2、颁证行为不具有可诉性。综上答辩人的颁证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被告镇平县自然资源局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书一份;
2、地籍调查表一份;
3、土地变更登记审批表一份;
4、孙乾忠登记费交费票据一份;
5、镇平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一份;
6、县“两会”办、土地局处置土地证明函;
7、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