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决 定 书
(2018)鲁0783破1号
2018年6月19日,本院根据申请人山东国鹏橡胶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山东国鹏橡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之规定,决定如下:
指定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担任山东国鹏橡胶有限公司管理人。
胡明为管理人负责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