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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受理山东元鸣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请破产清算民事决定书
文号:
(2017)鲁0783破8号
受理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0-10-29
案例内容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决 定 书

(2017)鲁0783破8号

2017年4月12日,本院根据申请人山东元鸣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山东元鸣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之规定,决定如下:

指定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山东分所共同担任山东元鸣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管理人负责人:胡明。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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