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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造纸总厂、安徽阜阳造纸厂破产清算组与破产有关的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文号:
(2018)皖12执复19号
受理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18-12-27
案例内容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2执复19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阜阳造纸总厂,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致富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峰,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安徽阜阳造纸厂破产清算组。

时任代表人:冉超,该清算组组长。

复议申请人阜阳造纸总厂不服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8)皖1203执异1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安徽阜阳造纸厂破产还债执行一案后,阜阳造纸总厂提出书面异议,认为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行程序违法,请求撤销该院2004年9月17日作出的(2003)东执字第262号、第264号民事裁定书。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查明,2003年2月21日,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作出(1999)东经破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异议人阜阳造纸总厂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异议人安徽阜阳造纸厂破产清算组返还财产或者清偿债务7221087.19元。同日,该院作出(1999)东经破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阜阳市鸿远轮驳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异议人阜阳市鸿远轮驳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异议人安徽阜阳造纸厂破产清算组清偿债务数额5977320.48元。因阜阳市鸿远轮驳有限公司于2001年度将其资产处置后投入到阜阳造纸总厂,根据安徽阜阳造纸厂破产清算组申请,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变更阜阳造纸总厂作为被执行人承担向申请执行人安徽阜阳造纸厂破产清算组清偿债务的义务,安徽阜阳造纸厂破产清算组于2003年3月18日向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委托阜阳市和德房地产评估公司对查封阜阳造纸总厂的房产等财产进行评估,并对评估的财产委托阜阳市正大拍卖公司予以拍卖,并将评估报告书及拍卖裁定进行了送达。对于因流拍的机械设备和房产,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03)东执字第262号民事裁定书、(2003)东执字第264号民事裁定书,将其交付给安徽阜阳造纸厂破产清算组抵付了债务,安徽阜阳造纸厂破产清算组对上述交付的财产已经接收。2003年5月19日,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作出(1999)东经破字第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安徽阜阳造纸厂国有企业破产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认为,安徽阜阳造纸厂破产还债一案,于2003年5月19日已被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对于债权人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该院(2003)东执字第262号民事裁定、(2003)东执字第264号民事裁定已执行终结,上述裁定所抵付的财产已经交付,抵付裁定已经生效,执行程序已经终结,安徽阜阳造纸厂破产清算组在完成处理破产程序终结后的善后事宜现已实际解散。阜阳造纸总厂没有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执行异议,现提出执行异议已超过执行异议期间。2018年5月29日,该院作出(2018)皖1203执异14号执行裁定,驳回阜阳造纸总厂的异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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