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2执复18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阜阳造纸总厂,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致富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峰,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安徽阜阳造纸厂破产清算组。
时任代表人:冉超,该清算组组长。
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原中国农业银行阜阳市颍信大楼分理处),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
负责人:王好农,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峰、祝明,该行经理。
复议申请人阜阳造纸总厂不服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8)皖1203执异1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安徽阜阳造纸厂破产还债执行一案后,阜阳造纸总厂提出书面异议,认为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行程序违法,请求撤销该院2005年6月21日作出的(2003)东执字第261号民事裁定书。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查明,1999年1月20日,该院作出的(1999)东民破字第1号民事裁定,裁定宣告安徽阜阳造纸厂破产还债。2003年2月21日,该院作出(1999)东经破字第1-6号民事裁定,裁定阜阳市鸿远轮驳有限公司向安徽阜阳造纸厂破产清算组清偿债务数额5977320.48元。因阜阳市鸿远轮驳有限公司于2001年度将其资产处置后投入到阜阳造纸总厂,根据安徽阜阳造纸厂破产清算组申请,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变更阜阳造纸总厂作为被执行人承担清偿债务的义务,并作出(2003)东执字第261-1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阜阳造纸总厂价值2000万元的房地产余值6205019元的部分,并对查封的财产予以评估、拍卖。对于流拍的房产,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作出(2003)东执字第261号民事裁定书,将阜阳造纸总厂所有的坐落在阜阳市颍东区致富南路1-17幢房地产交付给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阜阳市颍信大楼分理处以行使优先受偿权,中国农业银行阜阳市颍信大楼分理处已接收上述抵押的房产。2003年5月19日,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作出(1999)东经破字第1-8号民事裁定,终结安徽阜阳造纸厂破产程序。